中国象棋协会
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
二、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5月-9月
三、参赛单位
获得2010年全国象棋甲级联赛前十名的单位:北京、广东、上海、湖北、浙江、四川、沈阳、黑龙江、山东、江苏;
获得2010年全国象棋锦标赛(团体)男子乙组比赛升组资格的单位:河北、湖南。
四、竞赛项目
男子团体赛(甲组)
五、参加办法
(一)每单位可报领队1名,教练1名,棋手6名(允许报女棋手)。每场上场队员4名。
(二)各队参赛棋手须为2011年度注册棋手。
(三)参赛棋手在同一竞赛年度内只能代表一个注册单位比赛。
六、竞赛办法:另定。
七、裁判员、仲裁委员会和赛风赛纪委员会工作
(一)中国象棋协会遴选各主场裁判长,各主场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遴选一级以上(含一级)裁判担任副裁判长、二级(含二级)裁判担任裁判员工作。
(二)仲裁工作按《仲裁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
(三)赛风赛纪委员会负责处理各赛区、参赛队、裁判人员的赛风赛纪问题,按《赛风赛纪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
八、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录取前六名。
(二)联赛前10名和2011年全国象棋锦标赛(团体)男子乙组前2名获得参加2012年全国象棋甲级联赛资格。
(三)其他奖项评奖办法另定。
九、报名
(一)请于4月1日前,将加盖主管体育部门公章的报名表(报名表附后),邮寄至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象棋部。逾期未报名,视为自动弃权。
地址:北京市天坛东路80号,中国棋院象棋部。邮编:100061。
(二)报名后或参赛后退出比赛的棋队,将取消其两年参加联赛及团体赛的资格。
十、器材和经费
(一)棋子、棋盘和棋钟须严格按照中国象棋协会器材标准准备。
(二)各队在比赛期间所需的所有相关费用均自理。主场负责大会裁判人员和竞赛工作人员的费用。在接待工作上,各队须秉承以诚相待,互利互惠的原则,为联赛创造一个和谐的氛围。
(三)赛会制比赛期间,各队旅费、食宿费用自理。
(四)主客场制比赛,客队旅费自理,食宿费由主队负责。
十一、其他
(一)各队须选派优秀棋手、教练员参加由中国象棋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二)参赛人员须出席开、闭幕式。因故不能出席,需经协会批准。
(三)请棋手着正装参赛并出席与比赛有关的各项活动。
十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三、本规程解释权属中国象棋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