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桥牌运动员交流协议书  (2010-01-07)
  
1.本协议书仅供全国桥牌注册运动员在中国桥牌协会各注册单位之间进行运动员交流时使用。
2.本协议书中的“第一注册单位”是指拥有运动员最终决定权的注册单位,“交流单位”是指运动员的接收和流入单位。
3.交流方式中“不变更注册单位”是指运动员注册单位不发生改变,仅在交流期内代表交流单位,交流期结束后仍代表原注册单位,交流期限由交流各方自行商定;“变更注册单位”指运动员的注册单位发生改变,原注册单位不再享有运动员的优先注册权。运动员进行交流后,须满24个月方可再次进行交流。
4.未进行双重注册的桥牌运动员,在签署交流协议时,只需要填写本协议书的甲方(第一注册单位)、丙方(交流单位)及丁方(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三方内容即可。5.双重注册的桥牌运动员,如交流是在同序列注册单位之间进行时(即仅在各桥牌协会之间或仅在各俱乐部之间),在签署运动员交流协议时,可征求乙方(双重注册单位)的同意。若交流协议书上未出现乙方意见,则乙方可根据其与甲方以及运动员本人共同签署的《双重注册协议》继续享有其各项权利至代表资格协议期满。
6.双重注册的桥牌运动员,如交流是在不同序列注册单位之间进行时(即在桥牌协会与俱乐部之间),在签署运动员交流协议时,必须征得乙方的同意方可进行。如果交流协议书上无乙方意见,可视同协议书无效。
7.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必须做出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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