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全国桥牌锦标赛补充规定  (2003-09-17)
  一、执行1999年中国桥牌协会审定的《中国桥牌竞赛规则》。1991年《中国桥协复式定约桥牌竞赛法》中与本规定一致的部分继续执行,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规定为准。

二、比赛办法:
(一)正式比赛:
1.混合队式赛:
分预赛、决赛两个阶段进行。
(1)预赛阶段:采用瑞士制比赛。共比赛6轮,每轮打8副牌。首轮抽签确定对手,比赛中相遇过的队不再相遇。如参赛队为单数时,积分最低的队轮空,1个队最多轮空1次。按VP积分排列预赛名次。
(2)决赛阶段:采用单败淘汰制。预赛第1名的队有权在预赛第3、4名的队间选择对手进行半决赛。半决赛、决赛及3、4名附加赛各打32副牌,分2节进行。
预赛第5、6名的队列本届锦标赛混合队式赛第5、6名。
2.混合双人赛:
分预赛、决赛两个阶段进行。每个阶段分2节,预赛采用米切尔轮转法,按实际参赛对数均匀分为若干组进行比赛,每节比赛的轮次和打牌副数视参赛情况确定。
决赛采用8桌同步豪威尔轮转法。
3.公开队式赛:
采用32赛位双败淘汰制。
(1)2002年获全国桥牌锦标赛公开队式赛前6名,本年度保持4名以上原队运动员的队按名次列1至6号种子,其他队根据参赛队中国桥牌协会大师分总数补足16个种子队。报名截止日期后更改名单的队不列为种子队。非种子队少于或等于16个队时,按大师分数由多至少与种子队由低至高编为对手进行比赛。
以后各轮次的编排按《双败淘汰赛编排原则》及《双败淘汰赛进程表》执行。
(2)如非种子队超过16个队时,将进行资格赛。
资格赛分2次独立进行,参加第1次资格赛未取得资格的队仍可报名参加第2次资格赛(队员未作调整的队报名费减半)。第1次资格赛前8名进入双败淘汰赛,第2次资格赛前8名进入双败淘汰赛。
资格赛采用瑞士制,每次比赛7轮,每轮打8副牌。首轮抽签确定对手,同次比赛中相遇过的队不再相遇。如参赛队为单数时,积分最低的队轮空,1个队每次比赛最多轮空1次。以VP积分排列名次。
(3)双败淘汰赛分胜区和败区。胜区比赛5轮(含首轮),每轮打32副牌,分2节进行。败区比赛8轮,每轮打20副牌,不分节。
败区第8轮的负队列第3名,第7轮的负队列第4名;第6轮的2个负队再进行1场32副牌的附加赛,决定第5、6名。
(4)决赛在胜区第5轮的胜队和败区第8轮的胜队间进行,打64副牌,分4节进行。
4.女子队式赛:
报名队数在8队以下(含8队):采用双循环赛。
报名队数超过8队:分2个阶段。第1阶段采用单循环赛,第2阶段采用淘汰赛。第1阶段第1名的队有权在第1阶段第3、4名的队中选择半决赛对手。第1阶段第5、6名的队列本届锦标赛女子队式赛第5、6名。
5.公开双人赛:
采用瑞士制。分16场进行,每场比赛打8副牌。每场比赛获比赛分超过55%(含)的对获场分2分,比赛分在51%(含)至55%之间的对获场分1.5分,比赛分在49%至51%之间的对获场分1分,比赛分在45%至49%(含)的对获场分0.5分,比赛分低于45%(含)的对获场分0分。前二场比赛对阵抽签确定。第3场按第1场比赛结束时场分及比赛分高分对高分、低分对低分的方式编排,第4场按第2场比赛结束时的成绩编排,以此类推至第9场。第10场开始按当时的成绩编排。同一单位的2对牌手在最后2轮比赛中不相遇。不同单位的两对牌手原则上不重复相遇,当为避免2对牌手重复相遇会导致某桌比赛场分差距达到或超过3分时,则此2对牌手将安排重复相遇。
根据场分排定比赛名次。
公开双人赛第15场后保留6桌,第14场后保留9桌,第12场后保留12桌,第9场后保留24桌进行比赛。
6.女子双人赛:比赛办法视报名情况定。
7.青年队式赛:比赛办法视报名情况定。参加青年比赛的牌手必须为197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8.基层桥牌协会团体赛:比赛办法视报名情况定。
(二)边赛:
1.公开连续双人赛:
每天比赛2场。
每场按参赛对数分若干组进行比赛,采用米切尔轮转法,视各组的桌数确定各组的轮次数和打牌副数。
每场全场统一计分,按得分率排列当场成绩。
录取总名次时按个人成绩最好的5场比赛得分率总和排列名次。
2.公开IMP双人赛:
每场按参赛对数分若干组进行比赛,采用米切尔轮转法,视各组的桌数确定各组的轮次数和打牌副数。每副牌比赛后各桌得分均与该副牌的平均分进行比较,折合成IMP,以IMP积分排列名次。
3.公开一副一比队式赛:
每场按参赛对数分若干组进行比赛,采用惠斯特轮转法,视各组的桌数确定各组的轮次数和打牌副数。每副牌比赛后,比较各队2桌的基本分,高者得1分,低者得0分,基本分相同各得0.5分,以换算得分的积分排列名次。

二、比赛时限:
(一)上场时限:
1.队式比赛中(每轮比赛副数在10副以下的比赛除外),无座位选择权的队须于赛前15分钟填写出场表,其后有座位选择权的队于赛前5分钟填写出场表。
2.所有比赛赛员均应于比赛规定开始时间前5分钟入场、就座,准备比赛。
(二)比赛用时:
比赛用时根据打牌副数按竞赛法中规定执行;竞赛法中未规定的,按每副牌8分钟计算。
(三)队式赛每节结束后15分钟(淘汰赛30分钟)内由胜队(IMP胜)、打平时由主队将经双方核实并签字的记分表交记录台。混合队式赛预赛、公开队式赛资格赛应在裁判长宣布时限内交记分表。
(四)双人赛每场比赛结束后将公布成绩核对表,成绩核对表公布后20分钟内进行核对,逾时不予受理。经核对发现成绩错误时,只更改成绩,不更改比赛编排(时间允许时除外)。
(五)赛员迟到、超时均按竞赛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比赛程序和要求:
(一)分组抽签:正式比赛均根据同单位的队不相遇或早相遇的原则由裁判长主持分组抽签工作。双人赛比赛中,裁判长可根据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二)主客队:
1.循环赛:比赛轮次表中队号在前者为主队。
2.瑞士制队式赛:以裁判长公布为准。
3.淘汰赛:抽签决定。
20、32副牌的比赛:抽中签的队有权选择本队作为主队或客队。
64副牌的比赛:抽中签的队有权选择本队在某段(分4节时,1、2节为一段,3、4节为一段)比赛中作为主队,在另一段为客队。
4.主队在开室坐南北、闭室坐东西。
(三)座位选择权:比赛在10副以上时,比赛开始前15分钟,无座位选择权的队公布出场名单;其后,比赛开始前5分钟,有座位选择权的队公布出场名单。比赛在10副以下时,无座位选择权的队先入座,有座位选择权的队可根据对方上场情况后入座。
1.循环赛、瑞士制队式赛:主队有座位选择权。
2.淘汰赛:
一段比赛中主队有权选择在某节比赛中拥有座位选择权,在另一节客队有座位选择权。
3.有使用弱开叫等非常用叫牌体系牌手的队无座位选择权,其对手有座位选择权。
(四)比赛用牌:双人赛采用计算机预制牌。赛员在打完规定的牌后有责任将牌完好无误地放回牌套。
(五)座位:混合队式赛及混合双人赛中,男赛员坐北或西,女赛员坐南或东。
(六)比赛使用叫牌盒、推盘及遮幕时,由南北负责推盘。北家负责管理比赛用牌,南家负责记分。

四、叫牌和约定:
(一)每名赛员均须携带约定卡上场比赛。严禁秘密约定。
(二)所有约定性叫牌,叫牌者及其同伴均须将提示卡放于叫牌卡上,待对方赛员知晓示意后方可收回。被提示者得到提示后应示意对方。
(三)对叫牌或打牌含义的提问和解答均须在遮幕的一侧以书写方式进行。
(四)任何合法叫牌的叫牌卡一旦放置在推盘上则不得更改。但不合法叫牌(不足叫牌、越序叫牌、不能成立的叫牌等)在推盘未过遮幕另一侧前应予更改。
(五)除公开队式赛胜区淘汰赛比赛外,其他比赛均不得使用弱开叫等非常用叫牌体系。
(六)心理叫牌:
1.对抗在6副牌以下的各项比赛禁止使用心理叫牌。
2.对抗在6副(含)至10副(含)的各项比赛每对牌手限在1副牌中使用心理叫牌。
3.其他比赛中不限制使用心理叫牌。

五、带分:
混合队式赛、女子队式赛预赛时相遇过的队在淘汰赛或附加赛中相遇时,预赛中名次在前的胜队带预赛中两队相遇时IMP差的1/2,预赛中名次在后的胜队带预赛中两队相遇时IMP差的1/3。带分最高不得超过淘汰赛或附加赛相应场次比赛牌数的1/4。

六、平分名次的确定:
(一)循环赛:VP相同时。
1.依次比较VP相同的队在全部比赛中的IMP率和TP率,高者列前。
2.如仍有相同,则依次比较同分队相互比赛的VP值、IMP值、TP值,高者列前。
3.如仍有相同,则加赛一副牌至决出胜负。
(二)淘汰赛:IMP相同时。
1.加赛8副牌,决定胜负。
2.如仍相同,则加赛1副牌至决出胜负。
(三)瑞士制队式赛:VP相同时。
1.如只有2队VP相同,并且此2队曾经相遇,相遇时IMP胜出的队名次列前。
2.如仍有相同或有两队以上VP相同时,比较VP相同的队所有比赛的胜数(VP平局计负),胜数高者列前。
3.如仍有相同,依次比较同分队在全部比赛中的IMP率和TP率,高者列前。
4.如仍有相同,则依次比较同分队相互比赛的VP值、IMP值、TP值,高者列前。
5.如仍有相同,则加赛一副牌至决出胜负。
(四)双人赛:比赛分相同时。
1.比较比赛分相同的对在本阶段比赛中最好一节比赛的比赛分,高者列前。
2.如仍有相同,比较同分对在本阶段比赛次好一节比赛的比赛分,高者列前。
3.如仍有相同,比较同分对与共同对抗过的本阶段成绩最好的一对牌手的比赛分,高者列前。
4.如仍有相同,继续比较同分对与共同对抗过的本阶段成绩次好的一对牌手的比赛分,高者列前。
5.如仍有相同,继续第4条中的程序依此比较与成绩第三好及以后的一对牌手的比赛分,高者列前,直至区分名次。
6.如仍有相同,则抽签决定名次。
(五)瑞士制双人赛:场分相同。
1.比较场分相同的对的比赛分平均分,高者列前。
2.如仍有相同,按第(四)条中的方式加以区分。

七、申诉:
(一)比赛设仲裁委员会,受理有关申诉事宜。
(二)所有申诉必须在该节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向裁判长提出(判长另有规定时按其规定执行),并递交书面材料及申诉费人民币50元。

八、纪律和礼仪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体委印发的《桥牌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竞赛纪律的各项规定。
(二)严禁赛员将移动电话及传呼机带入赛场。每节比赛期间,遇有赛员的移动电话或传呼机响铃或振动,未接听或未观看者,每次扣相关队2VP(淘汰赛时扣12IMP);双人赛扣一副牌顶分的40%。多次出现的赛员将受到进一步处罚,可能会部分停赛,由组委会决定。如赛员接听移动电话或观看传呼机,将取消该赛员参加该场比赛的资格。比分按弃权计算。
(三)讲究文明礼貌,进入赛场须衣冠整洁并佩带有效证件。
(四)观众(包括各队领队、教练及不上场队员)不得走动看牌,不上场队员不得观看本队比赛。
(五)赛员离开座位,必须征得裁判同意,并与同桌对方赛员结伴而行。每节(轮)打牌副数在12副以内的,无特殊情由赛员不得离座。
(六)每节比赛期间,赛场及赛场附近区域禁止吸烟。如发现有赛员违反本项规定,队式赛扣相关队1VP(淘汰赛时扣6IMP);双人赛扣一副牌顶分的20%。多次出现的赛员将受到进一步处罚,可能会部分停赛,由组委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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