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期挑战赛部分规则修改  (2003-06-09)
  
第五期挑战赛部分规则修改
(自2003年6月9日起实行)


1、挑、应战时间:去掉周一至周五18:00-18:50以及周日至周四23:00-23:50的选项。

2、提交错误结果的,除全队下降名次外,对进行操作的队长视动机、情节及事后的态度,可以给予以下追加处理:
第一次:取消2-4周的队长资格并扣罚5大师分;
第二次:取消4-8周的队长资格并扣罚10大师分;
第三次:取消一年内参加各种比赛的资格并扣20大师分。

3、对于弃权场数满足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队伍,经其他参赛队反映并得到确认后,将予以删除。
(1) 连续弃权达到5次;
(2) 连续3次弃权且弃权场数达到所提交结果场数的一半;
(3) 弃权场数达到所提交结果场数的2/3。
对以上弃权次数及比例的统计,是在一支队伍提交结果次数达到12次(含)以上时进行;另外,这里所说的弃权不包括不应战判负或应战时认输的场次。

4、牌局发生中断,并且15分钟后仍未能重新开始的,非责任方可以要求不再等候,此时的结果按"未完成全部牌副时的处理办法"处理。

  对于中断牌局的责任者的认定:一桌发生断线后,只要四个原来的ID在另一桌牌局全部结束前按照原来的方位重新就座,即可延续本桌的牌局。如在断线发生后15分钟内有人未能重新就座,使该桌牌局无法重新开始,则此时的缺席者即为牌局中断的责任人。如一桌上的两方都有责任人,则以断线方为牌局中断的责任者。

5、关于积分计算,已向技术部门提出修改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 比赛场次在12场(不含)以内时,无论胜负,积分不做变动;
(2) 遇有弃权发生时,弃权方按负计算积分,非弃权方积分不变;
(3) 比赛场次在12场(含)以上时,按原来公式计算积分。
以上方案俟程序修改完毕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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