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众网络桥牌梯级挑战赛争议牌例评判方法(试行修订版)  (2002-11-26)
  联众网络桥牌梯级挑战赛争议牌例评判方法(试行修订版)

第一条 为体现公平竞赛精神,维护网络桥牌比赛的良好环境,加强对联众桥牌活动的管理,制订本办法。实施本办法的目的,并非针对任何玩家做出道德或牌风方面的评价,而是意在对网上比赛的部分非正常过程、结果做出调整,以尽量恢复公正。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争议牌例,系指在联众桥牌梯级挑战赛中出现的,当事双方对该副牌比赛过程的合理性有所争议的牌例。
第三条 对于争议牌例,应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网页提交申诉,之后受指控的一方可按同样的规定做出辨解。在充分考虑双方意见之后,由挑战赛管理者根据争议双方的约定卡、牌理、牌例发生时的具体局势等情况,对该副牌做出评判。评判由联众几名桥牌管理员与部分专业牌手共同进行,视具体情况也可直接由联众几名桥牌管理员进行评判。
第四条 只有对有比赛过程详细记录的牌例方可做出申诉。申诉应在牌例所在的牌局结束后24小时内提出,且必须由申诉方的两名当事牌手共同提出,并经申诉方所在队的队长(或副队长,下同)同意。如有申诉方任何一名当事牌手或其队长声明不同意做此申诉,则申诉无效。
第五条 申诉中应写明牌例发生的时间、当事人ID、牌例的付序、比赛双方在挑战赛中的处境以及全部牌情和有关叫牌、打牌过程及结果,并对其中持异议的部分写明看法和理由。
第六条 申诉必须且只能提交到联众桥牌网页中“网上竞技”部分中的“明镜高悬”专栏(bridge.ourgame.com),在评判结论得出之前,不得在任何其他公开场合(如BBS或游戏室中)对牌例和受指控牌手做出评论;受指控一方可在申诉提交后24小时内将辩解理由提交到同一专栏。
第七条 申诉提交48小时后,联众各桥牌管理员及邀请的专业牌手进行讨论及提交意见,遇有公共假期则顺延到第一个工作日。评判应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当事双方所陈述的理由,由每一名受邀牌手及管理员独立、慎重、负责地做出。
第八条 评判时,每一票按争议牌例的“有问题程度百分比”给出。不同百分比含义如下:
100%  被指控一方在该副牌例中存在明显的问题,其辩解完全不能接受。
81%-99% 基本可以认定所争议的牌例有问题,申诉方的理由十分充分,被指 
       控一方的行为是无理的或无法解释的
61%-80%  倾向于认定所争议的牌例有问题,但有问题程度未到十分严重的地
      步,申诉方的理由是比较充分的,但被指控一方的部分辩解是有一
定道理的
40%-60%  很难判断争议牌例是否有问题,双方的陈述都有一定理由。低于
50% 时表示一定程度上倾向于辩解意见;高于50%时表示一定程度
上倾向于申诉意见;50%则表示实在难于判断,对争议双方均无倾向
性。
20%-39%  倾向于认定所争议的牌例无问题,但并未到完全无辜的地步。     
辩解方提出的理由是比较充分的,但申诉方的部分指控是有一定
      道理的
1%-19%  基本可以认定争议牌例并无问题,被指控方的行为是有理由的或可
以理解的,其解释可以被接受
0%  被指控方毫无问题,提出申诉的一方纯属无理取闹

第九条  每一票在投票时,应分别对所涉及的两名牌手给出个人认定的“有问题程度百
分比”,此外还应扼要地写明之所以做此判断的理由,未给出理由的或理由过于
简单、空洞,未给出明确分析的票无效。
第十条  每一争议牌例的结论按如下方法得出:将所有有效票所给出的百分比去掉一个
     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以余下各票的百分比计算出平均值,此平均值即为评判
     委员会的意见值。当意见值在20%-80%之间时(包括边界值),以之乘以申诉
方的申诉指数及受指控一方的受控指数,所得数值即为对此牌例“有问题程度”
的评判结论;当意见值在其他范围时,即以其做为评判结论。
第十一条 所有牌手的初始“申诉指数”和“受控指数”均为1,根据评委意见值,对争议
双方的这两项指数做如下调整:
1) 意见值在40%-60%(均含边界值)的,不做调整;
2) 意见值在30%(含)-40%(不含)的,申诉方的申诉指数降为原来的95%;
3) 意见值在20%(含)-30%(不含)的,申诉方的申诉指数降为原来的85%;
4) 意见值在20%(不含)以下的,申诉方的申诉指数降为原来的75%;
5) 意见值在60%(不含)-70%(含)的,受指控方的受控指数增加为原来的105%;
6) 意见值在70%(不含)-80%(含)的,受指控方的受控指数增加为原来的115%;
7) 意见值在80%(不含)以上的,受指控方的受控指数增加为原来的125%。
第十二条 评委意见值及评判结论得出后,对争议双方做如下处理:
1) 评判结论高于60%(不含)时,对需负责任的当事牌手及其所在队予以记录;
2) 评判团意见值高于80%时,除按以上第1)项处理外,还要取消受指控方所在队的全体队员于争议牌例所在比赛中所得的大师分,如某一牌手的记录已达到两次,则此外对需负责的当事牌手另扣6个大师分;
3) 当某一牌手被记录的次数达三次时,取消该牌手在同一赛季内参加梯级挑战赛的资格。
4) 当某一队被记录的次数达到三次时,该队的名次降至被记录的三场比赛时所在的最低真实名次。真实名次的含义是指该场比赛开始前该队所在的实际名次,而不是挑战发出时的名次。
5) 由于受控方两名牌手对牌例中的问题所负的责任可能不同,对他们的扣除大师分和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理也有可能相应地不同。
6) 评判团意见值低于20%时,对于申诉方两名当事牌手及其同意做出该申诉的队长予以记录,某一牌手此种记录达三次时则取消该牌手的申诉权利。
7) 以上3)、4)、6)三项的处理做出后,对相应牌手或相应队的记录即重新开始。对牌手的记录是不受赛季限制的,对队的记录则以一个赛季为限。
第十三条 以上各项中所提及的牌手,均指各当事牌手在比赛中所用的ID,并不涉及牌手
本人,以及同一牌手的其他ID。
第十四条 联众公司保留对本办法的一切解释权。
第十五条 修订过的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1日起试实行。

附:申诉中的部分注意事项

1、申诉提交后,申诉人的搭档及所在队正副队长之一必须在30分钟内在同一页面登录进行确认,时间以服务器的记录为准。超过30分钟未进行确认的,申诉无效,不予评判。如正副队长之一就是申诉人,则队长可以不进行确认;如正副队长之一就是申诉人的搭档,可以只确认一次。

2、申诉中应写明争议牌例的付序以及全部牌情和有关叫牌、打牌过程及结果,并对其中持异议的部分写明看法和理由。以上内容不明确或过于简略的,该申诉视为无效。

3、申诉应在牌例所在的比赛结束后24小时内提出;受指控一方可在申诉提交后24小时内将辩解理由提交到同一专栏。之后双方均可继续补充理由。申诉提交48小时后,联众各桥牌管理员及邀请的专业牌手进行讨论及提交意见,遇有公共假期则顺延到第一个工作日。如申诉于全国桥牌比赛期间提出,与专业牌手联系不便,则视申诉牌例的具体情况,可以不邀请专业牌手发表意见,也可推迟进行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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