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赛判例:迟疑影响首攻?  (2002-04-15)
  公开组乙级队第2轮淘汰赛时,澳门队与西藏队相遇,在打到第14副牌时,澳门队对西藏队北家的叫牌迟疑招请了裁判。全手牌如下:

第14副   S A632
东发牌   H K96
双方无局  D Q108
      C J106

S J10  S 875
H AQ1064 H J873
D A2 D J97643
C Q754 C ----

      S KQ94
      H 2
      D K5
      C AK9832

叫牌过程:

N   E   S   W
西藏 澳门 西藏  澳门
    /  1C①  1H
×② 3H   4C   /
4H③  /  4S   /
/④  /   /

①精确叫牌法。
②5-8点。
③扣叫(有迟疑)。
④长考后Pass。

  西家首攻将牌。结果4S+1。澳门队招请裁判,认为:由于北家的长考,他认为北家持非均型牌;而且有较长的黑桃和红心,所以才错误地选择首攻将牌。裁判经过调查后,判打牌结果成立。对此,澳门队提出申诉。

  仲裁委员会首先就此案例对当事双方,以及裁判进行调查。在弄清情况后(同前所述)后,做了认真分析:

1、 家的所有叫品并没有表明他持非均型牌;在整个叫牌过程中,南家仅对加倍作出过解释:5-8大牌点,也未涉及其牌型。
2、 北家的长考事出有因:他持10点牌;S和C都配合,怕丢满贯。
况且,南家并没有利用这一信息。

根据《中国桥牌竞赛规则》第73条——信息传递D款――节奏与举止的变化:
1、 无意的变化:尽管通常不作要求,赛员在比赛中保持固定的节奏及举止是可取的。而当节奏及举止的变化可能对已方有利时,赛员应予以特别注意。在叫牌或打牌中由于疏忽而改变了节奏或举止,就其本身而言并不构成违背行为规范,但是只有对方从该变化中进行推断获取信息才是正当的,且后果自负。
2、故意的变化:赛员不得试图利用言语、表情、叫牌或打牌中的急促或迟疑(如在打出一个单张之前迟疑)、或叫牌、打牌的举止误导对方。

仲裁委员会认为,西家是自己主观推测北家持非均型牌,并非北家故意误导他。其申诉理由不充分,维持裁判原判。(中国桥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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